“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于2022年6月开展,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紧扣“诚信兴商,你我共筑”活动主题,遴选护航诚信兴商相关案例予以发布,展现福建法院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诚实守信营商环境方面的成效。
案例一
晋安法院:被执行人福州某匠门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9日,福州某匠门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廖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晋安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约定某匠门公司共分两期向廖某某支付赔偿款11万元,即于2022年2月28日前支付6万元,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5万元。调解后,某匠门公司仅支付了6万元,剩余5万元未按约定支付。廖某某遂于2022年5月7日向晋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立案后,晋安法院执行事务中心向被执行人某匠门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起网络查控,及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开户银行账号。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晋安法院依法将其作为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对外公开。2022年5月9日,某匠门公司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发现公司在信用公开平台已被列为被执行人以及被法院强制冻结银行账户后,主动与案件承办人取得联系,于当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剩余5万元赔偿款项并交纳了法院执行费用。根据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晋安法院向该公司出具了信用修复证明,及时修复被执行企业信用,保障其后续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并及时屏蔽了其对外公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典型意义
出具《信用修复证明》是晋安法院积极贯彻落实党委、上级法院决策部署,深入开展为群众办实事、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举措。同时,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及时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企业出具信用修复证明,能够减少信用惩戒对于企业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良影响,给失信企业一次改过自新的“重生”机会,对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起到正向激励的作用,有利于树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导向,实现多赢效应。
案例二
同安法院:林某甲与林某乙、A驾校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申请执行人林某甲作为学员与A驾校签订一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2021年3月21日,教练助理丙驾驶教练即被执行人林某乙所有的车辆,搭载林某甲等人前往模拟考试点进行练习,归途中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林某甲等人受伤的后果,林某甲伤情经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该事故经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驾驶员即教练助理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1年11月15日,林某甲向同安法院提起对林某乙、A驾校、教练助理丙等人的诉讼,要求林某乙、A驾校、教练助理丙等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022年3月10日,同安法院作出判决,林某乙向林某甲赔偿177972.99元,A驾校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于2022年4月1日生效。2022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林某甲向同安法院申请执行上述生效判决。
执行情况
执行立案后,承办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林某乙、A驾校发送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和解建议书,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及时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林某乙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表示其近期将凑齐款项,请求暂缓冻结个人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承办法官秉持着善意执行的理念,决定减轻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的限制,仅查封被执行人的车辆。2022年6月9日,被执行人林某乙将全部案款汇入该院执行账户,主动履行了全部金钱给付义务。
典型意义
同安法院于今年首创《执行和解建议书》,通过这个方式向被执行人释放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鼓励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同时也告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利后果,从而敦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案中,被执行人林某乙自觉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鉴于此,同安法院在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林某甲合法利益的同时,秉持着善意执行理念延缓对被执行人林某乙资金的冻结措施,减轻对被执行人林某乙生产生活的限制,使得被执行人林某乙能在短时间内履行全部法律义务。
案例三
平和法院:漳州某房地产公司与某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产生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漳州某房地产公司与某某建设公司及平和分公司因建设工程产生纠纷,漳州某房地产公司已依约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但某某建设公司及平和分公司却未及时履行清场义务,存在违约行为。平和法院判决某某建设公司及平和分公司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漳州某房地产公司从2020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场之日止按每天10000元计算的违约金共计502万元。法院判决生效后,因某某建设公司及平和分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漳州某房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09 15: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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