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延边铁路运输法院依申请对延吉某供热公司与闫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的调解协议确认了法律效力,协议约定闫某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延吉某供热公司供热费及利息共计157566.56元,但闫某迟迟没有履行,延吉某供热公司2020年1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闫某向法院表示,其并不是不想还款,只是受疫情影响,第一季度其所经营的场所没有营业额,并且还要支付必要的人工费、水电费等,且闫某在外地承包工程,短期内无法返回延吉。
案件承办人执行局副局长金德龙对闫某交待的情况进行了核实,核实后发现闫某目前确实不在本地,同时闫某也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延吉某供热公司取得联系,希望可以暂缓执行。
4月27日,金德龙副局长利用微信,将双方当事人拉进群聊,在微信群内商讨案件相关事宜,被执行人承诺,于5月10日前给付3万,剩余部分于9月30日前全部结清,申请执行人延吉某供热公司同意了闫某的还款方案,并对闫某积极的态度表示赞许,同意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法院申请终结执行,案件成功执结。
在全民战“疫”的大背景下,延边铁路运输法院执行局在不断加大执行力度的同时,进一步提升执行效率,巧用信息化手段推进案件进程,切实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接触”。力求保障各项执行工作有序开展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并在办案中努力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积极防止矛盾激化。
通过做大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取得了双方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促成本案和解执行,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22 09:5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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