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边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被告人衣某犯滥伐林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回想起犯罪事实衣某就悔不当初。原来,在汪清县某林场内的林场主白某雇佣了衣某,让衣某对白某承包的林地内具有采伐许可的三块林地进行采伐,衣某也按照采伐许可证伐了两块林地的木材。但是在采伐最后一块林地时衣某犯了难,按照采伐许可证,可采伐的区域当依山而伐,不仅需要上下山,还需要将采伐的树从上边拖下来,徒增自己的工作量;如果沿着前两块具有采伐许可的林地边缘采伐,原本一周的工作量可能自己两天就能干完。于是衣某抱着侥幸心理,在明知有一个伐区还未通过林业部门的审批,衣某仍旧为完成采伐指标,擅自在未通过审批的伐区采伐林木365株。
经审理,衣某擅自采伐立木蓄积96.4508立方米,原木材积67.8392立方米,价值71631.99元。衣某对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认为衣某超出林业部门审批范围伐木的行为,违反了森林法规,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正所谓:衣某受雇去砍树,完成任务乱伐木,数量较大成犯罪,身陷囹圄悔当初。法官寄语:行为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树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