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增加了速裁程序。速裁程序审理期限为10天,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以上的,可以延长至15天。为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我院不断创新工作方法,致力于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
2019年1月-7月,受理刑事案件8件,适用速裁程序6件,简易程序2件。平均办理天数3.1天。其中4件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当日立案、当天开庭、当庭宣判,审限仅用1天,庭审仅用十余分钟,刑事速裁工作成效显著,极大提高了办案效率,深化了司法改革,有效的节约了司法资源,有力的推动了刑事审判“繁案精审”、“简案快审”。但是在速裁程序的适用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阻碍速和问题。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笔者对于目前我院适用的速裁程序进行认真调研分析,并同其他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及文员进行了探讨,进一步了解了在适用速裁程序过程中存在的难题,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适用速裁程序的做法及成效
(一)落实值班律师制度
1.召开联席会议,公检法共同推进落实值班律师制度
为了更好的推动刑事速裁程序,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9年3月14日,由我院牵头会同延边州司法局、延边铁路公安处、图们铁路运输检察院召开有关在铁路公检法建立值班律师工作站的联席会,会议研究决定在铁路公检法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站,并于当天在我院诉讼服务中心挂牌成立州法律援助中心驻法院值班律师工作站,由司法局为我院派驻值班律师,我院为值班律师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2.灵活值班方式-电话值班
因目前我院刑事案件量有限,律师全天作班即不现实,又浪费资源,因此我院灵活了律师的值班方式,律师的值班方式是电话值班。如果是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需要法律帮助,由办案法官直接联系值班律师,能够通过电话解答的,由律师通过电话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如果是在押的被告人需要法律帮助,由承办法官与值班律师联系,告知值班律师在押的被告人需要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可以通过阅卷、会见当事人等方式了解案情,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3.法律帮助过程留痕
我院根据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工作特点,制作了法律意见书模板,放置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站,值班律师可以在工作站阅卷、会见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充分了解案情的情况下,值班律师可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情况提出建议,并签名附卷,确保法律帮助过程留痕。
(以下图片为法律意见书模板)
(二)简化办案
1、为被告人减负,缩短办案周期,突显人性化
速裁程序的适用不受期间限制,可以极大提高审判效率。因铁路盗窃案件大部分被告人都是外来人口,家不在本地,居住地离法院路途遥远,且部分被告人家庭贫困,身体健康状况也并不乐观,为了避免多次往返于家和法院之间给被告人造成的经济、身体以及时间上负担,一般承办法官会事先征求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如果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该案,法官会决定当天开庭审理。实现当日立案、当天开庭、当庭宣判。且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官会立即与值班律师联系,由值班律师为被告人就诉讼权利、程序适用的选择上进行再次示明,并为被告人答疑,确保被告人自愿适用速裁程序,并知晓适用速裁程序的法律后果。值班律师对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后,签署法律意见书附卷留痕,确保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保证案件质量。
速裁程序适用的宗旨不仅仅是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同时还兼具法院以及法官人性化的司法理念。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因犯罪确实应受刑事处罚,但是在办案过程中,法官也应秉承的人性化的理念,去考虑被告人的经济、身体情况以及犯罪的目的和悔过情况,去为被告人减负。当日立案、当天开庭、当庭宣判的做法,也秉承了法院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
2.简化庭审流程,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在庭审中,承办法官首先向被告人宣读《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询问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被告人自愿认罪,向其宣读《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关于适用速裁程序的规定,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并审查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并由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询问被告人对量刑有无异议。
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庭审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最后充分听取公诉机关和辩护人意见以及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当庭宣判。速裁程序的适用极大的简化庭审流程,全程仅需十余分钟。
3.简化裁判文书,探索速裁程序格式化裁判文书
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均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
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主要的目的就是提高办案效率,简便、快捷,因此,对于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在裁判文书制作方面进行了适当的简化,确保裁判文书能够在宣判后,当天送达给被告人和检察院,实现当日审结。目前,对于速裁程序的裁判文书,没有明确统一的格式,各院做法不一,我院正在积极探索建立速裁程序格式化裁判文书,提高制作裁判文书的效率,使裁判文书当庭送达,为法官减负。
二、目前速裁程序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于部分案件,被告人被检察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检察机关同时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而对于适用缓刑的案件,需要法院向被告人经常居住地的司法局出具委托调查评估函,再由司法局对被告人能否适用缓刑进行评估,评估后由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书,确定被告人是否可以适用缓刑。这需要消耗很长时间去完成对被告人的评估,少则四五天,多则七八天,而速裁程序的审限为十天,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而因评估消耗的审理期间,将极大的阻碍速裁程序的适用,而且对于被告人也会造成多次往返的负担,更不利于案件的快速审理。
2.对于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明确规定要从宽处理,从宽的幅度是多少,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避免造成从宽的幅度差异过大,造成量刑不均衡。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1.评估前移。对于检察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并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案件,由检察机关向司法局发出委托调查评估函,在检查阶段对被告人进行能否适应缓刑的评估,在评估确定后,由检察机关将评估结果及卷宗材料一并移送至法院。实现评估前移,将更有利于速裁程序的适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时间上的浪费,同时也能够使检察机关的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更充分。
2.明确从宽的幅度。在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没有下发统一的从宽幅度的情况下,本院在审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对于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从宽处罚的幅度能有一个明确的范围。确保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能够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同时能够保证同类案件的量刑均衡,不至于差异过大,保证法院的公信力。
2019年7月30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11 14: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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