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庭审记录方式,提升庭审效率、质量和效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以下方案。
第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标的额在1万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庭审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替代法庭笔录。
第二条 审判员应当在开庭时征求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同意由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的,应向当事人告知庭审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即为法庭记录,不另行制作书面法庭笔录。
庭审结束后录音录像系统关闭,庭审记录即告完成,当事人无需进行签字。
第三条 审判员应提示当事人注意语速、音量及话筒使用情况,注意庭审发言的条理性和系统性。
第四条 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的案件,承办法官根据需要可适度调整撰写文书的方式,适用简式裁判文书。
第五条 庭审结束后三日内将庭审录音录像刻录成光盘。光盘一式两份,一份随卷归档,一份移送至档案室单独保存。
光盘内录音录像文件需以案号进行命名,写明录音录像时间,光盘上需有文字标识。
第六条 档案室单独留存光盘可将多个庭审录音录像刻录在一张光盘内,按时间顺序归档。
第七条 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不得对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拍录、复制、删除和迁移。
第八条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录像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
第九条 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上诉案件应将录音录像光盘随案移送,并誊录庭审笔录,誊录的庭审笔录应经承办法官签字确认。誊录笔录与原录音录像不一致的,以原录音录像为准。
第十一条 由技术人员对庭审设备进行日常巡查、在庭审过程中对设备运行进行监控,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庭审设备正常运行。
当出现设备故障、停电等情况不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正常进行时,技术人员应立即通知审判员休庭。
第十二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08 15: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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