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案件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提升全省法院代表委员工作管理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统一全省法院代表委员工作职能部门,代表委员联络工作由各级法院办公室归口管理。各级法院办公室应当确定专人负责代表委员关注案件和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接收、转办、督办、答复、信息报送等工作,以专门化人员队伍为基础建立全省三级法院联动工作机制。
第三条 各级法院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委员关注案件和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台账管理、信息报送、特情专报制度,建立完善动态信息管理制度。
第四条 代表委员关注案件办理规则:
(一)接收与登记
应当至少由两名同志共同接待代表、委员,核实关注信息的真实性,并请关注案件的代表、委员提出明确意见,当场签字后接收有关材料并登记在册。
(二)台账与卷宗管理
接收代表委员关注案件后,应当按照代表、委员级别分别登记入账,对一起案件多人关注或一位代表、委员关注多案,以及跨域关注案件的应当特别标记。对收取的关注案件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对转办的卷宗材料应当做好登记。
(三)信息报送
基层法院接收市(州)、省、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案件后,应当在5日内将案件信息报送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收到基层法院报送或本院接收的省、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案件后,应当在5日内将案件信息报送至省高院;省高院收到中级法院报送或本院接收的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案件后,应当在5日内将案件信息报送至最高人民法院。遇重大紧急情况应当特情特报,立即层报至省高院。
(四)案件办理和监管
各级法院接收代表委员关注案件后,应当及时确定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并做好相关材料的转送、登记、交办等工作。
依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代表委员关注案件的承办法官、庭长、分管院领导、院长分别履行主动提请监管义务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五)答复与办结
承办法官在代表委员关注案件结案前,应当向院庭领导汇报案件评议结果,院庭领导认为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满意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办公室报送结案法律文书,由办公室答复代表委员。院庭领导认为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当由庭长指导承办法官或由庭长、分管院领导、院长直接向代表委员作出答复。对于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可能反映激烈、多名代表委员联名关注的案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拟定答复办法,做好答复工作。
代表委员关注案件长期未能办结的,尤其是超过法定审限未审结的,承办部门应当进行中期答复,向关注案件的代表委员报告案件办理进展情况。案件长期不能办结的,应当每三个月进行一次中期答复。
代表委员关注案件以完成向代表委员答复为办结标准,代表委员关注案件虽已结案,但未答复的,视为未办结。
第五条 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办理规则:
(一)接收和登记
各级法院办公室统一负责接收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接收代表建议或委员提案后,应当及时与代表、委员进行沟通,深入了解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背景原因、提议角度、目的要求,梳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重点内容,并做好登记。
(二)分流和转办
1.对代表建议、委员提案中所列事项完全不属于人民法院职责范围的,应当建议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并做好解释工作;
2.对代表建议、委员提案中所列事项涉及多家单位,有部分内容属于人民法院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并向代表委员做好解释工作,同时主动与其他事涉单位建立工作联系;
3.对于针对法院工作提出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应当及时确定承办部门,并做好相关材料的转送、登记、交办工作。
(三)信息报送
基层法院接收市(州)、省、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或提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信息报送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收到基层法院报送或本院接收的省、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或提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信息报送至省高院;省高院收到中级法院报送或本院接收的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或提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信息报送至最高人民法院。遇有众多代表委员反映或代表委员反映激烈的批评建议,应当特情特报,立即层报至省高院。
(四)办理和督办
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办理期限视情限定为20日到三个月,各承办部门的分管院领导负责督办,确保办理质效。
各承办部门应当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与代表委员诚恳沟通,主动回应代表委员关心关切,形成建议、提案答复稿,办理结果和答复稿在规定期限内报办公室。
(五)答复与办结
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办结后,应当由承办部门的分管院领导面复代表、委员,说明办理情况、答复依据、落实措施、工作计划等。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存疑或明确表示不满意的,由办公室分管院领导与承办部门分管院领导共同再面复一次,做好解释工作。
代表建议、委员提案以答复完毕后为办结标准。
第六条 办理代表委员关注案件和代表建议、委员提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条 对办理代表委员关注案件和代表建议、委员提案质效高、效果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表彰奖励,对办理质效差、违反保密规定、不及时报送信息,以及因工作不力引发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
第八条 各级法院要加强对代表委员工作的人员和物质保障,为代表委员工作配置优秀人才,提供充分的交通、通讯、网络等装备,进一步促进提高代表委员工作质量和效果。
第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19 19: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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