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科学界定以合议制为核心的审判主体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主体及相关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清单》等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审判主体是指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所称相关机构是指专业法官会议;所称相关人员是指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三)分析研判本院审判工作运行态势,实施审判管理和监督;
(四)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研究发布参考性案例;
(五)制定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六)决定院长回避问题;
(七)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专业法官会议的组成和职责遵照《图们铁路运输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执行。
第五条 合议庭承办法官职责:
(一)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
(二)就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保全、司法鉴定、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提请合议庭评议;
(三)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四)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
(五)拟定案件审理报告,进行类案检索;
(六)自己担任审判长时,主持、指挥庭审活动;不担任审判长时,协助审判长开展庭审活动;
(七)参与案件评议,并先行提出处理意见;
(八)根据合议庭评议意见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
(九)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第六条 合议庭其他法官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阅看案件材料,参加庭审,按照庭审分工履行职责;
(二)参加合议庭评议并对案件独立发表意见;
(三)签署参与审理案件的法律文书;
(四)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第七条 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审判长除承担由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的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
(二)指导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三)主持、指挥庭审活动;
(四)主持合议庭评议;
(五)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合议庭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建议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者按程序建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裁判文书由合议庭成员依次签署完毕后即可印发,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裁判文书由审判长最后签署;
(七)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时,应当同时履行承办法官的职责;
(八)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第八条 合议庭或承办人决定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事项,需逐级报请分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同意,并由汇报人将相关材料按会议人数或者委员人数提前送交专业法官会议会务秘书或审委会秘书处。
汇报材料应附有相关的文件和法律依据、类案检索信息等说明性材料,也可以图片、视频、PPT等多媒体形式展示。相关的文字性材料应至少在会前三天交由会务秘书分发至参会人员。
第九条 院长应当依法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承办案件;
(二)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
(三)召集、主持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
(四)其他审判职责。
第十条 院长应当依法履行以下审判管理职责:
(一)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案件审理执行中的下列程序性事项作出决定:
1.减、免、缓收诉讼费;
2.向上级法院请示变更管辖的决定;
3.先予执行和临时禁令、收缴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
4.采取、变更、限制强制措施和限制出境;
5.审判人员的回避以及刑事诉讼中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
6.延长、中止审理期限;
7.案件审理中其他重大事项的处理。
(二)从宏观上指导审判工作;
(三)综合负责审判管理工作;
(四)组织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五)召集、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六)主持法官考评委员会对法官进行考核;
(七)管理监督与法院审判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院长应当依法履行以下审判监督职责:
(一)依法对本院及所辖下级法院生效案件进行监督;
(二)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三)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有权要求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3.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4.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但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院长针对上述案件监督建议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应当记录在卷,全程留痕。
第十二条 副院长(包括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执行局长等其他副院级领导,下同)应当依法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参加院长、其他院领导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承办、审理案件;
(二)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承办案件;
(三)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
(四)受院长委托召集、主持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案件和相关事项;
(五)其他审判职责。
第十三条 副院长在其分管职责范围内应当依法履行以下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一)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有权要求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3.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4.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但可以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副院长针对上述案件监督建议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应当记录在卷,全程留痕。
(二)受院长委托,可以履行部分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十四条 庭长(包括代为履行庭长职责的审判庭负责人,下同)应当依法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参加院领导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承办、审理案件;
(二)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承办案件;
(三)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
(四)其他审判职责。
第十五条 庭长应当依法履行以下审判管理职责:
(一)依法审批案件审理程序变更,案件委托评估、鉴定,案件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案件扣除审限和重新计算审限等事项;
(二)从宏观上指导本庭审判工作;
(三)研究制定各合议庭和审判团队之间、内部成员之间的职责分工;
(四)负责随机分案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分案的事宜;
(五)定期分析本庭审判运行态势,讲评典型案件,研究、讨论法律适用问题,交流审判经验,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
(六)根据工作需要,细化落实本庭审判管理制度,针对存在的问题优化内部管理措施;
(七)组织做好本庭信访等案件的释法答疑、矛盾化解、息诉息访等工作;
(八)组织做好本庭的司法调研、信息报送、司法建议等工作;
(九)协助分管院领导管理与审判有关的其他事务。
第十六条 庭长应当依法履行以下审判监督职责:
(一)对认为需要由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提请分管院领导建议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
(二)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有权要求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3.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4.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但可以提请分管院领导建议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庭长针对上述案件监督建议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应当记录在卷,全程留痕。
(三)协助分管院领导监督与审判有关的其他事务。
第十七条 法官助理应当在法官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诉讼材料,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和庭前会议的相关准备工作;
(二)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调解,草拟调解文书;
(三)受法官委托或者协助法官依法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等;
(四)受法官指派,办理委托鉴定、评估等工作;
(五)根据法官的要求,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六)在法官的指导下草拟裁判文书;
(七)在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时,经审判长或召集人同意,可以发表个人观点;
(八)做好案件信息录入工作;
(九)做好裁判文书上网排版、校对、屏蔽、上传等工作;
(十)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第十八条 书记员应当在法官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负责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并做好电子卷宗相应工作;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在书记员缺位的情况下,由法官助理完成书记员工作。
文职人员工作职责参照书记员工作执行。书记员所承担的部分工作任务可以劳务外包。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9年8月起施行。
2019年7月26日
延边铁路运输法院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15 14:5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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